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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24号

许东亮与刘勤勤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东亮,刘勤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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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24号

申请人:许东亮,男,汉族,大学文化。

被

申请人:刘勤勤,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

申请人许东亮与被申请人刘勤勤借记卡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勤勤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并以申请人许东亮所有的现金8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勤勤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