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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周红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周红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被执行人周红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4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红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红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红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红顺(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4892849.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