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40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40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