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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88号

谢再清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再清,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88号原告谢再清,女,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金钻阁D栋50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D栋503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20010。法定代表人窦晓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再清诉被告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再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再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再清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审 判 员  张 青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