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海琳。委托代理人蒙玉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先,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江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麻昌钺,该公司经理。本院合并审理的原告陈海琳等分别诉被告广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五十九案,本院对该批系列案中的陈振锋与广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横民一初字第1130号]作出判决后,陈振锋不服判决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该案现尚在二审阶段,尚未作出二审结果,而本案须以该案的二审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龙如宏
代理
审判员 蒙雨春
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才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