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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5号

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与黎敬祥、梁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敬祥,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明,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6。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辉昌,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92。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3X。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丽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锦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0元,由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少民

审判员  李思刚

审判员  阮碧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简玉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