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敬祥,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1。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明,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616。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辉昌,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792。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3X。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丽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锦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0元,由上诉人黎敬祥、梁建明、何辉昌、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少民
审判员 李思刚
审判员 阮碧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简玉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