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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行初16号

王白亭与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白亭,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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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16号原告王白亭,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玲。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

原告王白亭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伊滨公(治)强戒决字(2015)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白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川代

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李 奇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梅海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