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7号

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7号

原告: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东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76元,由原告景县亿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宪友

审判员  张文广

审判员  李宪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