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759号

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59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