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59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亮 百度搜索“”
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59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