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47号申请执行人毛旭金,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宁,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毛旭金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在法定期间未予执结,本案申请人毛旭金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或指令执行申请书。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由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