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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4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480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对原告蒋胡氏诉被告张洪祥、李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赔偿数额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4行中“29969.59”补正为“29669.59”,第15行中“23975.67”补正为“23735.67”,第16行中“5993.92”补正为“5933.92”,第17行中“3993.42”补正为“3933.42”,第18行中“60088.67”补正为“59848.67”,第19行中“23975.67”补正为“23735.67”,第20行中“3993.42”补正为“3933.42”,第21行中“60088.67”补正为“59848.67”,第22行中“59273.15”补正为“59033.15”,第5页第8行中“59273.15”补正为“59033.15”,第13行中“3993.42”补正为“3933.42”。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芮行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