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邱梅,女,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复议人邱竹,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县。被执行人石朝芬,女,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2016年1月29日,邱梅、邱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军
代理
审判员 周 绪
代理
审判员 王泽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