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民初6号

吴某甲因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6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吴某甲因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阿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