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8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9860246-0。代表人:王德志,行长。
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邦胜,男,1971年6月2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617元减半收取280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覃可基
人民陪审员 叶 青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