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128号原告张思芬,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陈道静,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新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78-6。法定代表人曾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磊,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3号附71号29-3,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5012203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芬诉被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思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思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林宝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