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富,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
申请执行人:黄女华,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富与被执行人黄女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湘05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485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女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立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女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立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
代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