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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85号

原告夏永兴与被告侯文军、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永兴,侯文军,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夏永兴,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文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夏邑县。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侯文军,总经理。被告代玉东,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代玉东,总经理。被告三、四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永兴与被告侯文军、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永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夏永兴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夏永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200元,按原告预交31100元减半收取15550元,退还给原告夏永兴15550元。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