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河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邬建雄,男,汉族,1962年3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樊欢足,男,汉族,1958年2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王全喜,男,汉族,1954年5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08)河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全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全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全喜在农行河曲支行的存款105943元(壹拾万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整)。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菅富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