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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06号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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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06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城关镇。被告冯某,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罗福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