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4号申请人李超,1989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陈军。被申请人陈宝虎。
申请人李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军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军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冻结申请人交纳的5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