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0552号
原告:林立友。
委托代理人:陈智,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杰。
原告林立友为与被告姚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林立友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立友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林立友负担。
审 判 长 金珊珊
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
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