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妮,女,1975年12月26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孔凡彬,男,1967年11月26日生,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维妮与被执行人孔凡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孔凡彬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孔维妮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凡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