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钟耀,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钟桂,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担保人钟淑芹,女,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72719891023054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担保人钟淑芹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元到龙南县人民法院的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赖 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