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被执行人吴美荣,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李燕鲤,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吴美荣、李燕鲤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美荣、李燕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