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1号
原告:甘某某
被告:贺某某甲
被告:贺某某乙
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英明
审 判 员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
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11号
原告:甘某某
被告:贺某某甲
被告:贺某某乙
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甘某某、贺某某甲、贺某某乙、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英明
审 判 员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