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80号原告尹某,职工。被告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来自
尹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80号原告尹某,职工。被告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