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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80号

尹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80号原告尹某,职工。被告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