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83号原告程星玲,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田兴尧,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喻绍强,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星玲与被告田兴尧、喻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星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兴尧、喻绍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星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星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程星玲承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张 目
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
人民陪审员 余明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世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