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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535号

蒋福永与李华明、卞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福永,李华明,卞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蒋福永,居民。被告李华明,居民。被告卞福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永与被告李华明、卞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福永负担。

审判员  陈永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从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