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元滨,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庆,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建,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鹏,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祥,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滨诉被告王海庆、青州市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建、王鹏、王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张元滨以与部分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张元滨负担。
审 判 长 杨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