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号原告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号原告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