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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37号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号原告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