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267号
原告:高玉娥。
被告:安平县龙达拔丝厂。地址:安平县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随,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娥与被告安平县龙达拔丝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玉娥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