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0号
原告:马丽。
被告:杨雪玲(黄友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与被告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黄某生前投保的、受益人均为被告杨雪玲的保单单号为P116700004103258、P116700006293971、P116700009922230的保险金额共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友亚投保的、受益人均为被告杨雪玲的保单单号为P116700004103258、P116700006293971、P116700009922230的保险金额共计28万元。
二、查封马荣自愿提供担保的位于××的鱼房权证抗磨铸造厂私字第042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出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姗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永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