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87-2号原告翁光兵,男,1970年9月1日出生。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31号209-212。负责人孙齐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光兵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光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费人民币9375元由原告翁光兵负担。
审判员 吕新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