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负责人岳玲。被执行人阳川。被执行人杨佳。被执行人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阳川、杨佳、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2)川国公证字第7850号《公证书》、(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阳川、杨佳、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6875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川、杨佳、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川、杨佳、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川、杨佳、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72690.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仇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