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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字第507号

俞平与王保利、南阳建工集团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平,王保利,南阳建工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俞平,男。被执行人王保利,男。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民终21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俞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民终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