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866号
申请执行人:邹阳。
申请执行人:杨海艳。
被执行人:石中壁,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100号新1栋2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7903012310。申请人邹阳、杨海艳与被执行人石中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5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庄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