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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

韩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凤梅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