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凤梅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