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68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3月22日,汉族,农民。
被告:何某,男,生于1991年4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