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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68号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68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3月22日,汉族,农民。

被告:何某,男,生于1991年4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