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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

车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车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原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段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