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车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原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段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