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329号原告冯垒刚(又名冯磊刚),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邵留占,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张玉贞,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邵留占妻子,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垒刚与被告邵留占、张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垒庭审中提出被告方出具的曹里预制厂粮食收购专用票据上只有邵留占的签名,没有张玉贞的签名,口头提出放弃对被告张玉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裁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垒刚撤回对被告张玉贞的起诉。
审判员 张银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