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胡雪峰被执行人方小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008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小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小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小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35的存款人民币4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