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178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杨雪冰,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雪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雪冰支付人民币3,537,010.68元及执行费37,770.11元。但是被执行人杨雪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雪冰在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的机器及配件、库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