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233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72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十七行“1970年8月9日出生”存在笔误,现更正为“1984年9月29日出生。”
审 判 长 李炜鑫
代理
审判员 姚小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
冀小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汤山支行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233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72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十七行“1970年8月9日出生”存在笔误,现更正为“1984年9月29日出生。”
审 判 长 李炜鑫
代理
审判员 姚小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