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35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祥庆,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系本案被害人,又系被害人李永之父。
申请执行人:赵传荣,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永之母。
申请执行人:李明泽,男,200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永之子。
申请执行人:李芮涵,女,200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永之女。
申请执行人:王茹,曾用名谢晓莉,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永之妻,李明泽、李芮涵之母。
被执行人:王冬,曾用名王东,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李祥庆、赵传荣、李明泽、李芮涵、王茹与王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冬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灵璧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李祥庆、赵传荣、李明泽、李芮涵、王茹与王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峰
代理
审判员 赵 路
代理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