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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006号

李世芬与陶宗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世芬,陶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006号原告李世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陶宗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0日,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芬与被告陶宗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芬负担。

审判员  孙佳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简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