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006号原告李世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陶宗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0日,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芬与被告陶宗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芬负担。
审判员 孙佳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简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