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民鑫,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钊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吴永泉,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启容,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审被告何邵阳,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骆民鑫因与被上诉人何钊阳及原审被告何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骆民鑫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民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王一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华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