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2号
原告:何金兰,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武,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兰诉被告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金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武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何金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担保人刘某所有的位于红星路**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担保人何某某所有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期**#房产(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何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武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何金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南幢**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
四、查封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位于红星路**号*栋**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五、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期**#房产(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炎
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