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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初31号

张俊扑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上公(杨屯)强戒决字(2015)012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扑,上蔡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31号原告张俊扑,男,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号。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扑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上公(杨屯)强戒决字(2015)012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张俊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扑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扑承担。

审 判 长  冯晓霞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