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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56号

葛沐曦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沐曦,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56号申请人葛沐曦,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被申请人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被申请人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永进申请人葛沐曦与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唐金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52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晋中国用(2014)第2101265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晋中田发石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52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晋中国用(2014)第2101265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