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泽商破字第0005-4号申请人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2月14日,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分配结束,请求本院终结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经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相关的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并向本院提交《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洪泽宇全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严 刚
代理
审判员 邓文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士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